修订时间:2023年12月1日

株式会社ANA Cargo 个人隐私保护方针

基本方针

株式会社ANA Cargo(以下简称"本公司")在为客户提供货运业务和托运业务等主要业务及其相关业务服务(以下简称"货运服务")时,认为客户个人信息对于我们提供令客户满意的货运服务至关重要。这些信息是客户托付于我们的重要信息,关于客户个人信息的处理我们将谨慎注意,认真对待。

为赢得广大客户的信任,让广大客户放心选用我们的服务,公司针对全体高管与员工严格开展个人信息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定的培训与教育,完善安保措施等内部制度,尽最大努力妥善管理和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

本方针第1章记述所有客户相关个人信息的处理,第2章、第3章、第4章、第5章分别针对位于或居住于欧洲经济区/英国、中国、美国加利福尼亚和泰国的客户,记述各地区的信息。

第1章 所有客户个人信息的处理

1. 前言

本个人隐私保护方针旨在阐述本公司向客户收集个人信息后的客户个人信息处理操作。向本公司提供您的个人信息或使用我们的服务和产品前,请仔细阅读本个人隐私保护方针。

本个人信息保护方针第1章记述本公司使用客户个人信息的一般处理。

本公司产品和服务可能同时适用其他方针,详情另见相应服务条款等。

2. 适用范围

本个人信息保护方针适用于本公司的个人信息收集工作以及为客户提供本公司服务、产品或相关信息咨询服务时。

3.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本公司使用客户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本公司将在以下目的范围内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且绝不以可能助长或诱发非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方式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

(1) 航空货运服务的预订、销售、运输和机场手续
(2) 联合运输、共同承运、代码共享、相继运输、托运运输的预订、销售、运输、机场手续
(3) 本公司服务、产品使用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4) 上述(1)、(2)、(3)的所有附带或相关业务
(5) 开展本公司服务、产品等相关问卷调查
(6) 新服务、新产品的研发
(7) 为提供本公司服务、产品而与客户取得联系
(8) 本公司、ANA集团成员公司、合作公司等的服务、产品、各类活动及宣传促销的信息介绍及其运营与管理等,以及通过直邮、电子邮件杂志、通知、广告等方式提供各种信息
*我们可能会根据分析和推断结果,将客户的个人信息(在本公司网站的咨询内容等)用于市场营销等工作。
(9) 查询、委托、投诉、咨询等接待工作 *此外,还将用于"7.共同使用"所载明的目的。

4. 获取个人信息

为实现前款所述使用目的,本公司通过妥善公平的方式获取客户的以下个人信息。

(1) 本人信息、联系方式、支付信息等
客户姓名、住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工作单位(公司名称、所属部门、职务、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包括信用卡/借记卡等详细支付方式在内的支付信息、个人网络ID名等

(2) 对ANA Cargo的咨询与意见建议
与客户沟通过程中涉及到的信息以及咨询、意见和建议内容(包括其原因与解决方法。)等
*为便于确认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有效开展培训工作与安全工作,本公司可能监控、记录与客户的通话、电子邮件等沟通过程,并保留或使用这些记录。

(3) 包括客户在本公司网站的登录情况在内的IT系统数据、cookie、广告标识符(IDFA・GAID)、位置信息、设备特定ID、操作系统和浏览器种类等信息以及网站活动日志等客户在本公司网站的浏览情况等

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况及客户同意外,本公司不会获取、使用客户的种族、信仰、社会身份、疾病史、犯罪史或曾为犯罪受害人等敏感信息(以下简称"敏感信息")。

5. 客户选择权

客户是否向本公司提供个人信息,原则上由客户自行做出选择。如果客户无法提供个人信息,可能会造成客户无法使用本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部分系统功能因受限而无法使用,以及本公司无法向客户推送信息等不利情况发生。此外,客户可以根据本公司另行指定的方法,随时更改其联系方式以及是否接收电子邮件广告等。

6. 向第三方披露与提供

除以下情况外,本公司不会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客户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况或客户同意外,本公司不会在任何情况下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包括敏感信息在内的客户个人信息。另,因共同使用或业务委托而提供信息的情况,不属于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信息。
(1) 取得客户本人同意;
(2) 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披露或提供;
(3) 为保护人员生命、健康或财产而需要披露或提供,但却难以取得客户同意时;
(4) 需要配合国家或地方政府等开展公务,取得客户同意可能会妨碍该公务的执行时;
(5) 披露或提供统计性数据等(无法识别客户身份的信息);
(6) 客户能够很容易地在本公司网页等平台事先确认以下内容,且未作出拒绝提供的意向,在此条件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提供信息时。
1) 以向第三方提供为使用目的;
2) 向第三方提供的个人数据项目
3) 向第三方提供的手段或方法
4) 客户提出要求时,立即停止向第三方提供
5) 受理客户要求的方法
(7)因合并、公司分立、业务转让等事由而由第三方承继业务时向其提供信息

7. 共同使用

本公司共同使用客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如下。

共同使用方的范围 ANA 集团成员公司
使用方的使用目的 (1) 为提供本公司或共同使用方公司经营的航空运输服务、团体旅行、酒店等旅行服务或其他产品、服务;
(2) 本公司或共同使用方公司为发送直邮广告或产品、服务相关指南信息或开展问卷调查等;
(3) 本公司或共同使用方公司为进行销售分析等调研或开发新产品、服务等;
(4) 本公司或共同使用方公司收到客户就相关产品、服务提出的咨询、使用申请等要求后,为向相应负责公司转达要求或交接工作而需要提供信息;
(5) 本公司或共同使用方公司为与其他客户间进行妥善、圆满交易而需要提供信息;
(6) ANA集团经营管理和内部管理所需
共同使用的个人信息项目 客户姓名、住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工作单位(公司名称、所属部门、职务、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包括信用卡/借记卡等详细支付方式在内的支付信息、个人网络ID名、与客户沟通过程中涉及到的信息、咨询或意见建议内容、cookie、网站活动日志等客户在本公司网站的浏览情况等
个人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方名称、住址及代表姓名 ANA控股株式会社
邮编105-7140 东京都港区东新桥1丁目5番2号汐留city center
董事长兼总经理 芝田 浩二

8. 业务委托

本公司为客户提供产品、服务时,可能会对外委托部分业务,并为实现使用目的会在必要范围内向业务受托方提供个人信息。此时,本公司将与相应业务受托方订立客户个人信息处理合同,并妥善开展业务受托方管理与监督工作。

9. 向日本境外转移信息

本公司可能根据客户预定的航空货运航班目的地,将客户个人信息(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转移至日本境外。客户可在本公司官网查询本公司已通航国家。作为客户个人信息转移目的地的国家或地区,可能不具备与日本同等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除以下各项情况外,本公司向包括业务受托方、共同使用方在内的日本境外经营者等第三方提供客户个人信息时,将经客户同意。

(1) 第三方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拥有与日本同等水平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国家;
(2) 第三方已建立必要体系,以确保其持续采取等同于日本涉个人信息经营者应采取的措施。

另,在(2)所述情况下,本公司ANA将采取必要妥善措施,以确保第三方持续采取同等措施。如需了解该措施内容,请根据"11.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申请"规定,申请资料。

10. 关于个人信息的管理

本公司对于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予以妥善管理,并采取必要安全管理措施,谨防信息泄露、丢失或遭到篡改等。本公司面向高管和所有员工开展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与妥善处理相关内部培训,同时根据使用目的另行规定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达成使用目的后,将通过妥善方法予以废弃。
如需了解安全管理措施详情,请根据"11.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申请"规定,申请资料。
*如需了解信息安全工作方针,请查看《ANA集团信息安全》。
https://www.ana.co.jp/group/csr/risk_management/security/

11.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申请

客户通过规定方法就本公司所持数据库内保存的客户个人信息提出披露、订正、删除、补充、停止使用、清除、以及"9.向日本境外转移信息"和"10.关于个人信息的管理"中所述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相关信息提供(以下简称"披露等")等要求时,本公司经确认要求人为客户本人后,将在合理期限与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作出以下响应。

(1) 要求披露
披露客户要求披露的个人信息项目、使用目的或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记录。
(2) 要求订正、删除、补充
确认客户所要求的内容,并在妥善且可行范围内对客户个人信息相关内容进行订正、删除或补充。
(3) 要求停止使用或清除信息
根据客户要求,就客户指定的个人信息项目,在妥善且可行范围内停止使用;如客户要求清除,则予以清除。 停止使用个人信息或清除个人信息可能会导致原本可以使用的服务无法继续使用或导致本公司无法提供客户希望提供的服务。请在理解的前提下提交申请。
(4) 要求提供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相关信息
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以下相关信息。
1) 本公司获取客户个人信息时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内容
2) 本公司向日本境外第三方提供客户个人信息时采取的措施内容(符合"9.向日本境外转移信息"(2)所述情况时)

如果会对本公司正常业务造成严重影响,或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可能对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造成影响时,本公司可能无法满足客户的要求。

12. 披露等申请方法及咨询窗口

希望获知本公司所持客户个人信息相关披露等或使用目的,申请方法及咨询窗口如下。

(1) 申请方法
【邮寄地址】
请将所需文件邮寄至以下地址。
(邮寄地址)邮编105-7140
东京都港区东新桥1-5-2 汐留city center
株式会社ANA Cargo 个人信息处理工作负责方 收

(2) 所需文件
<申请表(请根据您的申请内容,选择相应申请表)>

①披露申请表(PDF格式/136KB)

②各类申请表(PDF格式/127KB)

请完整填写申请表,如有遗漏,可能导致您的披露等要求无法得到满足。

<本人身份等确认文件>

◆ 本人申请
驾驶证、护照、健康保险参保人证(遮盖保险人编号及参保人等代码和编号)、附证件照居民基本台帐卡、年金证、残疾证、在留卡或特别永住者证明、印章登记证明、个人编号卡(仅需正面)中任意两份证件的复印件

◆ 代理人代为申请
除上述"◆本人申请"所需证件外,还需提供以下①与②文件。
① 委任状(如为法定代理人,则请提供法定代理人证明文件)
② 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驾驶证、护照、健康保险参保人证(遮盖保险人编号及参保人等代码和编号)、附证件照居民基本台帐卡、年金证、残疾证、在留卡或特别永住者证明、印章登记证明、个人编号卡中任意两份证件的复印件)

(3) 手续费
客户申请披露信息等时,可能需要支付相应手续费等。详情见各申请表。另,处理方式或因各国法律法规而异。

13. 个人隐私保护方针的变更

本公司可能随时调整本个人隐私保护方针。个人隐私保护方针发生调整时,本公司将在公司官网刊登通知。届时,请认真阅读调整后的方针内容。

14. 遵守法律法规与规范,持续进行改善

本公司遵守公司所持个人信息所适用的日本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定期而持续对管理体制、相关规定进行灵活调整,结合信息技术发展和社会需求变化等环境变化等情况,持续改进个人信息相关工作。

第2章 居住欧州经济区及英国的客户的个人信息处理

1. 前言

第2章依据欧盟第2016/679号《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及英国《数据保护法2018》(以下简称"DPA 2018"。)、欧州经济区(以下这些国家统称为"EEA"。)及/或英国的其他国内或国际性数据保护与个人隐私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数据保护法"。),就EEA及/或英国境内客户的个人信息处理加以介绍。

需要注意的是,英国法律与EEA法律相似,这两个地区的客户享有的权利十分相似。因此,本章有关GDPR的内容也可作为相应英国法律的相关内容来加以理解。

未满16岁的客户如需使用本公司的服务,需要取得监护人同意,或在监护人的监督下表示同意。非客户本人操作,由其他人员代为申请使用本公司服务或填写信息等时,需取得客户本人对本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

另,第1章规定内容与第2章规定内容存在矛盾的,以第2章规定为准。

2. 个人信息管理方

客户个人信息管理方为本公司。

本公司根据数据保护法,对由管理者(确定客户个人信息处理方法与处理目的的一方)和处理者(根据管理者书面指示采取行动的一方)收集并使用的个人信息加以保护。

3. 个人信息处理操作的法律依据

本公司根据数据保护法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仅在必要范围内将客户个人信息用于特定目的(第1章3.(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所载明目的)。

本公司根据下列法律依据之一处理客户个人信息。

(1) 客户同意本公司处理个人信息(GDPR第6条(1)(a))
同意通常仅适用于促销、营销相关个人信息处理操作,在某些情况下,可适用于敏感信息相关处理操作。
(2) 为履行合约或为采取订立合约措施而需要时(GDPR第6条(1)(b))
本条通常为客户本人信息、联系方式、支付信息等为提供本公司服务而必不可缺的必要信息的处理操作依据。
(3) 本公司为遵守法律义务而需要处理操作个人信息时(GDPR第6条(1)(c))
本条包括与海关、入境管理局、执法机构等共享个人信息的义务以及本公司对客户或本公司员工负有的法律义务等。
(4) 发生医疗紧急事态等,为保护客户或第三人生命安全而需要时(GDPR第6条(1)(d))。
(5) 为实现本公司或第三方正当利益目的而需要处理操作个人数据,且这些利益的优先级不低于数据保护法规定的客户权利时。(GDPR第6条(1)(f))
本条不仅包括为运营本公司业务而需要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还包括为维系、开发、改善本公司产品与服务而需要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

4.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申请

(1) 数据保护法规定客户拥有以下法律权利。
1)申请披露信息
客户可以要求复印本公司所持客户个人信息或要求了解个人信息处理操作详情。
2)申请订正或更新
客户要求订正或更新个人信息的,经本公司确认客户要求后,可以订正或更新的,将予以订正或更新。
3)申请删除
客户可以要求删除本公司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客户个人信息。本公司对客户的要求进行研判后,认为不再需要该信息,或根据法律规定不可再继续持有该信息的,将删除该信息。
4)转发个人信息
客户可以索取结构化、常见、机器可读的格式的个人信息副本。申请转发个人信息时,仅可就本公司向客户收集的个人信息中,基于客户同意或为履行合约而以自动化的方法处理操作的个人信息提出申请。
5)对处理操作提出异议.
客户可以针对以本公司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为目的的处理操作或出于直接营销目的的处理操作提出异议。无正当依据可以证明以本公司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为目的的处理操作应优先于客户利益时,本公司将停止对客户信息的处理操作。客户的异议为针对直接营销的异议时,本公司将停止相应处理操作。
6)对个人信息使用方法的限制
客户可在特定情况下限制本公司使用客户个人信息。适用限制要求的情况,客户个人信息处理操作(持有除外。)仅可在取得客户同意,或为提出法律主张或保护特定权利或为重要公共利益而需要时,才能合法执行。
7)撤回同意的权利
基于客户同意对客户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情况,客户拥有随时撤回同意的权利。
需注意,上述权利并非绝对权利,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有的情况下,可能适用法律上的例外规定。此时,本公司可能拒绝客户的要求。本公司拒绝客户要求时,将在作出答复时说明拒绝理由。
客户向本公司提出的申请,本公司将予以保留,以确认本公司已遵守法律义务。

(2) 申请方法
客户可无偿行使其权利(但,不当要求、过分要求或反复提出要求时,本公司可能会要求客户支付手续费,或拒绝客户要求。)。 希望获知本公司所持客户个人信息相关披露等或使用目的,申请方法及咨询窗口如下。

(邮寄地址)
请将所需文件邮寄至以下地址。
东京都港区东新桥1-5-2 汐留city center
株式会社ANA Cargo 个人信息处理工作负责方 收

<申请表(请根据您的申请内容,选择相应申请表。)>

①披露申请表<EEA/UK境内人员使用>(PDF格式/152 KB)

②各类申请表<EEA/UK境内人员使用>(PDF格式/135 KB)

(3) 对申请的答复
本公司接收到客户申请后,通常在一个月以内作出答复。必要时,本公司可能会要求客户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或(第三人代为提出申请时)代理申请权限证明。申请内容较为复杂或一并提出多个申请时,本公司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才能作出详尽答复。上述权利存在例外,有时可能无法行使权利,敬请知悉。

本公司对您的要求作出的答复如果无法令您满意,或您认为您的个人信息遭到不当处理,您有权向政府监管部门提出投诉。详情见第2章9(向监管部门提出不服申诉)。

5. 因提供产品或服务而需要共享数据

本公司的产品与服务需要在其他企业或机构的配合下提供,有时为顺利开展业务,本公司需要与第三方共享个人信息。此处第三方如下所示。

(1) ANA集团成员公司

(2)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与其共享个人信息的机构
政府机构、执法机构、法院、海关、入境管理部门、第三方机构等

(3) 服务供应商
负责ANA航班地面操作的托运公司、合作机场和航空公司、各种服务供应商、市场营销合作公司等。

本公司委托服务供应商进行数据处理操作时,将根据符合所适用数据保护法要求的合同进行个人信息的处理操作。

6. 营销与沟通

本公司不定时发送营销信息,为希望获得此类消息的客户提供新闻资讯及产品与服务的详细信息。此类信息发送对象为同意接收营销信息的客户以及曾经购买本公司产品或服务并在可以选择退订营销咨询时未选择退订的客户。

7. 个人信息的持有方和转移目的地

本公司位于日本境内,与本公司共享客户个人信息的服务供应商及其他组织机构多数位于EEA及英国以外法律辖区。日本因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充分到位而获得了欧盟委员会充分认定。

本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将遵守日本与欧盟之间的充分性认定以及包括日本相关法律法规在内的数据保护法的要求。但仍需注意的是,在有的EEA及英国以外国家,客户个人信息尚未受到国内法律的保护。如需就客户个人信息持有方及转移目的地了解详情,请根据第2章10(数据管理方与数据保护官联系方式)所载信息,联系数据保护官。

8. 个人信息的持有

本公司将持有客户个人信息直至达成信息使用目的,并对个人信息持有期限规定如下。其他个人信息的持有期限,将在考虑到法律法规及会计要求以及本公司业务层面必要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信息的性质和持有目的作出规定。

(1) 客户个人信息
保存至国内货物运输条款、国际运输条款(货运)、国际包机运输条款规定的运输及相关业务完成为止

(2) 其他个人信息
为达成相应人员已同意的使用目的而需要保存的时间内

9. 向监管部门提出不服申诉

客户有权利就与客户相关的个人信息的处理问题,向客户居住地的数据保护部门提出异议。

(1) EEA居民:请联系所在国的监督部门。
详情请查阅欧州数据保护委员会官网(https://edpb.europa.eu/about-edpb/board/members_en)。

(2) 英国居民:请联系 the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www.ico.org.uk)。

10. 数据管理方及数据保护官联系方式

数据管理方
株式会社ANA Cargo
东京都港区东新桥1-5-2 汐留city center

本公司数据保护官联系方式
personalinfodesk@anacargo.jp

※请注意,本电子邮箱仅用于接收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相关咨询。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申请(披露、删除、订正等),请阅读"4.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申请"之第(2)项的申请方法。

第3章 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客户的个人信息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客户的个人信息处理将遵守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以下简称"PIPL 等"。),适用第1章及第3章规定。另,第1章规定内容与第3章规定内容存在矛盾的,以第3章规定为准。

1. 前言

未满18岁的客户如需使用本公司的服务,需要取得监护人同意,或在监护人的监督下表示同意。非客户本人操作,由其他人员代为申请使用本公司服务或填写信息等时,需取得客户本人(如本人为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则需取得其监护人同意)对本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操作的同意。

2. 获取敏感个人信息

为达成使用目的,本公司可能处理操作本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支付信息、PIPL等中可能分类至敏感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
泄露或非法使用敏感个人信息可能对客户权益造成严重影响(例如,导致人格尊严易受到侵犯,或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易受到危害)。为防止发生此类情况,本公司对敏感个人信息严格管理,依法进行处理操作。

3. 个人信息的持有期限

本公司将持有客户个人信息直至达成信息使用目的,并对个人信息持有期限规定如下。

(1) 客户个人信息
保存至国内货物运输条款、国际运输条款(货运)、国际包机运输条款规定的运输及相关业务完成为止

(2) 其他个人信息
为达成客户已同意的使用目的而需要的最短期限

4. 关于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

(1) 为防止客户所提供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篡改或丢失,本公司已采取个人信息安全措施。本公司为保护客户个人信息而采取的安全措施具体如下。
・本公司制定并实施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管理。
・使用https搭建Web网站,并使用SSL加密通信技术保护通信,在客户网络浏览器与服务器之间保护重要数据(信用卡信息等)的通信。
・使用加密技术保护个人数据。
・合理设置访问权限进行访问控制,确保无权限者无法访问个人信息。
・为提高员工的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性意识,积极开展安全措施和个人隐私保护相关教育与培训。
・制定并落实个人信息事故应急计划。

(2) 本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收集不必要的个人信息。除法律允许延长个人信息持有期限的情况外,本公司仅限在为达成本个人隐私保护方针所载明目的而需要的最短期限内持有客户个人信息。

(3) 一旦发生个人信息事故,本公司将根据PIPL等的规定,立即通知客户,并上报至政府管制部门。

5.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申请

客户就本公司所持有的中国境内客户个人信息提出申请后,本公司将根据第1章 11.(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申请)以及PIPL等规定,在合理期限和范围内作出以下响应。客户提出申请时,本公司可能会事前确认本人身份。

(1) 关于撤回同意的申请
本公司基于客户同意而处理操作客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客户有权撤回同意。本公司将根据客户要求,就客户指定的个人信息项目,在妥善且可行的范围内,予以清除。
清除个人信息可能会导致原本可以使用的服务无法继续使用或导致本公司无法提供客户希望提供的服务。请在理解的前提下提交申请。

(2) 关于解释说明个人隐私保护方针的申请
客户有权要求本公司对本个人隐私保护方针作出解释说明。

(3) 申请方法

1) 申请受理窗口
(邮寄地址)
请将所需文件邮寄至以下地址。
邮编105-7140
东京都港区东新桥1-5-2 汐留city center
株式会社ANA Cargo 个人信息处理工作负责方 收

2) 所需文件
<申请表(请根据您的申请内容,选择相应申请表。)>

① 披露申请表<中国境内人员使用> (PDF格式/188 KB)

② 各类申请表<中国境内人员使用>(PDF格式/194 KB)

<本人身份等确认文件>

◆本人申请
护照、健康保险参保人证(遮盖保险人编号及参保人等代码和编号)、附证件照居民基本台帐卡、养老金证、残疾证、在留卡或特别永住者证明、登记证明、个人编号卡(仅需正面)、中国居民身份证中任意两份证件的复印件

◆ 代理人代为申请
除上述◆本人申请所需资料外,还需要以下①与②所列资料。
① 委任状(如为法定代理人,则请提供法定代理人证明文件)
② 代理人本人身份确认用证件(代理人护照、健康保险参保人证(遮盖保险人编号及参保人等代码和编号)、附证件照居民基本台帐卡、养老金证、残疾证、在留卡或特别永住者证明、印章登记证明、个人编号卡(仅需正面)、中国居民身份证中任意两份证件的复印件)

6. 向第三方提供或向中国境外转移

本公司向第三方提供客户个人信息时(包括通过涉及共同使用或向中国境外转移客户个人信息的业务委托提供客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将遵守PIPL等规定。

7. 个人信息使用目的变更

变更客户个人信息使用目的时,本公司将事先在本公司网站中刊登变更使用目的后的个人隐私保护方针,经客户本人同意后,将客户个人信息用于新的使用目的。

8. 个人信息管理方的基本信息

株式会社ANA Cargo
地址:东京都港区东新桥1-5-2 汐留city center

第4章 居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的客户的个人信息处理

最终修订时间:2023年12月1日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个人隐私法(依据California Privacy Rights Act of 2020修订后的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of 2018,以下简称"CCPA"),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客户个人信息处理操作适用第1章及第4章规定。另,第1章规定内容与第4章规定内容存在矛盾的,以第4章规定为准。

第4章使用CCPA中所定义的术语。其中,"销售"是指本公司向第三方出售、出租、发布、披露、传播、转移客户的个人信息或将客户个人信息置于可使用状态,或以口头、书面、电子或任何其他方式传递客户个人信息,以换取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对价的行为。此外,"共享"是指本公司为了向第三方发布跨场景行为广告,与第三方共享或向第三方出租、发布、披露、传播、转移客户的个人信息或将客户个人信息置于可使用状态,或以口头、书面、电子或任何其他方式传递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与是否换取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对价无关。另,根据 CCPA 规定,本公司与第三方之间就个人信息处理操作订立了合理合约的情况,不属于"销售"。

1. 个人信息的获取与使用

本公司今后可能获取的或在过去12个月内已经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的种类如下表所示。本公司将这些个人信息用于第1章3.(个人信息使用目的)规定的目的。

这些个人信息均为通过客户本人获取的信息。

所获取的个人信息种类 个人信息示例
标识符(用于唯一区分特定对象的名称、代码等) 客户姓名、住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地址、电子邮箱、护照信息、个人网络ID名等
加利福尼亚州顾客记录法规定的补充性数据(Cal. Civ. Code Sec. 1798.80(e)载明的所有种类的个人信息) 包括客户信用卡号、信用卡等详细支付方式在内的支付信息等
受到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或联邦法律保护的分类特性 客户的饮食禁忌
商业信息 信用卡有效期、信用卡刷卡记录及相关信息、航班预约与取消预约信息、服务购买记录以及与客户沟通过程中涉及到的信息、咨询、意见与建议内容等
互联网或其他电子网络活动信息 cookie、广告标识符(IDFA・GAID)、位置信息、设备特定ID、操作系统和浏览器种类等信息以及网站活动日志等客户在本公司网站的浏览情况等
职业或就业信息 客户工作单位信息(公司名称、所属部门、职务、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
敏感个人信息 护照信息、与客户乘机有关的身体和疾病相关信息、客户的饮食禁忌等、是否需要安排轮椅、位置信息及其他信息

2. 个人信息的共享

(1) 销售个人信息
本公司未向第三方销售客户个人信息(包括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过去12个月内也不曾销售过个人信息。

(2) 出于业务目的披露个人信息
本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出于业务目的而披露的客户个人信息的种类及接受披露第三方的种类如下表所示。

所获取的个人信息种类 个人信息示例 12个月内接收个人信息披露的第三方
标识符(用于唯一区分特定对象的名称、代码等) 客户姓名、住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地址、电子邮箱、护照信息、个人网络ID名等 ANA集团成员公司、负责ANA航班地面操作的托运公司、合作机场和航空公司、各种服务供应商、市场营销合作公司、政府机构、执法机构、法院、海关、入境管理部门、第三方机构等
加利福尼亚州顾客记录法规定的补充性数据(Cal. Civ. Code Sec. 1798.80(e)载明的所有种类的个人信息) 包括客户信用卡号、信用卡等详细支付方式在内的支付信息等 ANA集团成员公司、负责ANA航班地面操作的托运公司、合作机场和航空公司、各种服务供应商、市场营销合作公司、政府机构、执法机构、法院、海关、入境管理部门、第三方机构等
受到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或联邦法律保护的分类特性 客户的饮食禁忌 ANA集团成员公司、负责ANA航班地面操作的托运公司
商业信息 信用卡有效期、信用卡刷卡记录及相关信息、航班预约与取消预约信息、服务购买记录以及与客户沟通过程中涉及到的信息、咨询、意见与建议内容等 ANA集团成员公司、负责ANA航班地面操作的托运公司、合作机场和航空公司、各种服务供应商、市场营销合作公司、政府机构、执法机构、法院、海关、入境管理部门、第三方机构等
互联网或其他电子网络活动信息 cookie、广告标识符(IDFA・GAID)、位置信息、设备特定ID、操作系统和浏览器种类等信息以及网站活动日志等客户在ANA Cargo网站的浏览情况等信息 ANA集团成员公司、各种服务供应商、市场营销合作公司、政府机构、执法机构、法院、海关、入境管理部门、第三方机构等
职业或就业信息 客户工作单位信息(公司名称、所属部门、职务、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 ANA集团成员公司、各种服务供应商、市场营销合作公司、政府机构、执法机构、法院、海关、入境管理部门、第三方机构等
敏感个人信息 护照信息、与客户乘机有关的身体和疾病相关信息、客户的饮食禁忌等、是否需要安排轮椅、位置信息及其他信息 ANA集团成员公司、负责ANA航班地面操作的托运公司、合作机场和航空公司、各种服务供应商、市场营销合作公司、政府机构、执法机构、法院、海关、入境管理部门、第三方机构等

3. 敏感个人信息

本公司不会将客户的敏感个人信息用于CCPA允许的特定目的以外用途,或者对其进行披露。此外,本公司也不会出于推断客户特征目的而获取或者处理客户的敏感个人信息。

4. 个人信息的持有

本公司将持有客户个人信息直至达成信息使用目的。持有期限为征得客户同意的使用目的所需期限,并在考虑到法律法规及会计要求以及本公司业务层面必要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信息的性质和持有目的作出规定。

5.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申请

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客户就自己的个人信息拥有以下权利。

(1) 披露申请权
客户有权(以下简称"披露申请权")在12个月内最多两次,要求本公司就本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获取、使用或披露的客户个人信息,披露以下信息。

・ 本公司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的种类
・ 该个人信息的来源
・ 获取该个人信息的业务目的或商业目的
・ 与本公司共享该个人信息的第三方的种类
・ 本公司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
・ 本公司为业务目的而披露的客户个人信息的种类
・ 各类个人信息的接受披露第三方的种类

(2) 删除申请权
客户有权(以下简称"删除申请权")要求本公司删除本公司通过客户获取的某些个人信息。

(3) 订正申请权
客户有权要求本公司对持有的不正确的个人信息作出订正(以下简称"订正申请权")。

(4) 共享退出权
客户有权要求本公司停止与第三方共享客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共享退出权")。

客户如需行使上述披露申请权或删除申请权或订正申请权,请通过以下申请窗口或咨询窗口与本公司联系。本公司将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对客户的要求作出响应。客户提出申请时,本公司可能会事前确认本人身份。确认方法如下。

(5) 申请窗口及本人身份确认程序
1) 申请窗口
(邮寄地址)
邮编105-7140
东京都港区东新桥1-5-2 汐留city center
株式会社ANA Cargo 个人信息处理工作负责方 收

(电子邮箱)
请将所需文件发送至
personalinfodesk@anacargo.jp

(电话咨询)
如需进行电话咨询,请拨打下方电话。
+81-3-6735-1900

2) 本人身份确认程序
◆ 本人申请
客户要求行使披露申请权或删除申请权或订正申请权时,本公司将首先询问客户姓名、电子邮件地址等足以确认客户本人身份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与本公司已持有信息进行比对,从而验证确为客户本人。

◆ 代理人代为申请
除进行上述◆本人申请载明的客户本人身份确认外,还需要提供委托书。此外,本公司可能会直接与客户本人联系,确认客户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披露申请权或删除申请权或订正申请权的事实。

原则上,本公司不会通过更改服务内容等方式差别对待提出各类申请的客户。但是,删除个人信息可能会导致原本可以使用的服务无法继续使用或导致本公司无法提供客户希望提供的服务。请在理解的前提下提交申请。

6. 咨询窗口

本公司将持有客户个人信息直至达成信息使用目的。持有期限为征得客户同意的使用目的所需期限,并在考虑到法律法规及会计要求以及本公司业务层面必要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信息的性质和持有目的作出规定。

(电子邮箱)
请将所需文件发送至personalinfodesk@anacargo.jp

(电话咨询)
如需进行电话咨询,请拨打下方电话。
+81-3-6735-1900

第5章 居住泰国境内的客户的个人信息处理

1. 前言

第5章根据泰王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of Thailand B.E. 2562 (2019)。
以下简称"PDPA"。),介绍本公司的泰王国境内客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披露工作(以下,本章内统称"处理操作"。)。

根据泰国法律,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在需要同意本公司处理操作其使用本公司服务时的相关个人信息时,如果客户本人无法作出法律上有效的同意,则需要在获得客户本人同意的同时,(视情况)获得客户亲权人、保护人或监护人的同意或许可;不满10岁者,必须由亲权人同意或许可。

本公司在获取个人信息前对于客户为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一事不知情,且已在未经亲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获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仅限需要该同意,而未成年人无法合法地作出同意时),或未经保护人或监护人同意而获取了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个人信息的情况,如果本公司无法基于同意以外的法律依据进行此类处理,本公司将在可能范围内尽快删除该个人信息。

客户家属或可以替代客户本人行事的代理人等人员或代客户本人申请使用本公司服务或输入信息的客户,也需要经客户本人就本公司个人信息处理操作作出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另,第1章规定与第5章规定存在矛盾的,以第5章规定为准。

2. 个人信息管理方

客户个人信息管理方为本公司。本公司根据PDPA,对由管理者(确定客户个人信息处理方法与处理目的的一方)和处理者(根据管理者书面指示采取行动的一方)收集并使用的个人信息加以保护。

3. 个人信息处理操作的法律依据

本公司基于PDPA,仅在必要范围内将客户个人信息用于特定目的(第1章3.(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载明的目的),从而保护客户个人信息。

本公司根据下列法律依据之一处理客户个人信息。

(1) 客户同意处理操作个人信息(PDPA第19条)
同意通常仅适用于促销、营销相关个人信息处理操作,在某些情况下,可适用于敏感信息相关处理操作。

(2) 为履行合约或采取订立合约所需措施而需要处理操作个人信息(PDPA第24条(3)).
本条通常为处理客户本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支付信息等本公司为提供服务而必不可缺的客户信息的依据。

(3) 本公司为遵守法律义务而需要处理操作个人信息(PDPA第24条(6))
本条包括与海关、入境管理局、执法机构等共享个人信息的义务以及本公司对客户或本公司员工负有的法律义务等。

(4) 发生医疗紧急事态等为保护客户或第三人生命安全而需要时(PDPA第24条(2))

(5) 为实现本公司或第三方正当利益目的而需要处理操作个人信息,且这些利益的优先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客户个人信息相关基本权利时(PDPA第24条(5))
本条不仅包括在PDPA允许范围内,为运营本公司业务而需要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还包括为维系、开发、改善本公司产品与服务从而为客户提供最佳体验而需要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

4.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申请

(1) PDPA规定客户拥有以下法律权利。
1) 申请披露信息
客户可以要求复印本公司所持客户个人信息或要求了解个人信息处理操作详情。

2) 申请订正或更新
客户要求订正或更新个人信息的,经本公司确认客户要求后,可以订正或更新的,将予以订正或更新。

3) 申请删除
客户可以要求删除、废弃本公司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客户个人信息,或使其无法识别。本公司对客户的要求进行研判后,认为已不再需要该信息,或根据法律规定不可再继续持有该信息的,将删除该信息。

4) 转发个人信息
客户可以索取结构化、常见、机器可读的格式的个人信息副本。申请转发个人信息时,仅可就本公司向客户收集的个人信息中,基于客户同意或为履行合约而以自动化的方法处理操作的个人信息提出申请。

5) 对处理操作提出异议
客户可以针对以本公司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为目的的处理操作或出于直接营销目的的处理操作提出异议。无正当依据可以证明以本公司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为目的的处理操作应优先于客户利益时,本公司将停止对客户信息的处理操作。客户的异议为针对直接营销的异议时,本公司将停止相应处理操作。.

6) 限制个人信息使用方法
客户可在特定情况下限制本公司使用客户个人信息。适用限制要求的情况,客户个人信息处理操作(持有除外。)仅可在取得客户同意,或为提出法律主张或保护特定权利或为重要公共利益而需要时,才能合法执行。

7) 撤回同意的权利
基于客户同意对客户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情况,客户拥有随时撤回同意的权利。
但是,该撤回同意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合法授权同意的客户个人信息处理操作。
需注意,上述权利并非绝对权利,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有的情况下,可能适用法律上的例外规定。
此时,本公司可能拒绝客户的要求。本公司拒绝客户要求时,将在作出答复时说明拒绝理由。

客户向本公司提出的申请,本公司将予以保留,以便确认本公司已遵守法律义务。

(2) 申请方法
客户可无偿行使其权利(但,PDPA允许向客户征收费用的情况除外。)。申请方法及咨询窗口如下。

(邮寄地址)
请将所需文件邮寄至以下地址。
邮编105-7140
东京都港区东新桥1-5-2 汐留city center
株式会社ANA Cargo 个人信息处理工作负责方 收

<申请表(请根据您的申请内容,选择相应申请表。)>

①披露申请表<泰国境内人员使用>(PDF格式/135KB)

②各类申请表<泰国境内人员使用>(PDF格式/127KB)

(3) 对申请的答复
本公司接收到客户申请后,通常在一个月以内作出答复。必要时,本公司可能会要求客户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或(客户代理第三人提出申请时)代理申请权限证明。申请内容较为复杂或一并提出多个申请时,本公司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作出详尽答复。上述权利存在例外,有时可能无法行使权利,敬请知悉。

本公司对您的要求作出的答复如果无法令您满意,或您认为您的个人信息遭到不当处理,您有权向泰王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提出投诉。详情见第5章9(向监管部门提出不服申诉)。

5. 因提供产品或服务而需要共享数据

本公司的产品与服务需要在其他企业或机构的配合下提供,有时为顺利开展业务,本公司需要与第三方共享个人信息。此处第三方如下所示。

(1) ANA集团成员公司

(2)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与其共享个人信息的机构
政府机构、执法机构、法院、海关、入境管理部门、第三方机构等

(3) 服务供应商
负责ANA航班地面操作的托运公司、合作机场和航空公司、各种服务供应商、市场营销合作公司等。
本公司委托服务供应商进行数据处理操作时,将根据符合PDPA要求的合同进行个人信息的处理操作。

6. 营销与沟通

本公司不定时发送营销信息,为希望获得此类消息的客户提供新闻资讯及产品与服务的详细信息。此类信息发送对象为同意接收营销信息的客户。

7. 个人信息的持有方和转移目的地

本公司位于日本境内,与本公司共享客户个人信息的服务供应商及其他组织机构多数位于泰国以外法律辖区。本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将遵守日本相关法律法规及PDPA的要求。需注意的是,在泰国以外国家,客户个人信息可能不具备国内法律同等保护。如需就客户个人信息持有方及转移目的地了解详情,请根据第1章12(披露等申请方法及咨询窗口)所载信息,联系咨询窗口。

8. 个人信息的持有

本公司将持有客户个人信息直至达成信息使用目的,并对个人信息持有期限规定如下。其他个人信息的持有期限,将在考虑到法律法规及会计要求以及本公司业务层面必要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信息的性质和持有目的作出规定。

(1) 客户个人信息
保存至国内货物运输条款、国际运输条款(货运)、国际包机运输条款规定的运输及相关业务完成为止

(2) 其他个人信息
为达成相应人员已同意的使用目的而需要保存的时间内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出于法律主张、对法律主张的抗辩以及遵守法律的目的,本公司保留客户个人信息的期限可能会超出上述保留期限。

9. 向监管部门提出不服申诉

客户有权利就与客户相关的个人信息处理问题,向泰王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提出异议

10. 数据管理方及数据保护官联系方式

数据管理方
株式会社ANA Cargo
东京都港区东新桥1-5-2 汐留city center
personalinfodesk@anacargo.jp

※请注意,本电子邮箱仅用于接收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相关咨询。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申请(披露、删除、订正等),请阅读"4.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申请"之第(2)项的申请方法。